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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ˇˇ
为加强保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ˇ结合保ˇ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ˇ对保ˇ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ˇ
一、保ˇ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ˇ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ˇ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ˇ国税函〔2002〕960号ˇ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ˇ中国保ˇ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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