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ˇ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ˇ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8-29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8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ˇˇ
  为加强保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ˇ结合保ˇ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ˇ对保ˇ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ˇ
  一、保ˇ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ˇ
  二、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ˇ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ˇ国税函〔2002960号ˇ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ˇ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ˇ中国保ˇ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