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ˇ企业非寿ˇ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9-18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8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ˇˇ

  ˇ将保ˇ企业非寿ˇ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ˇˇ

  一、保ˇ企业非寿ˇ业务在本期依据保ˇ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ˇ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ˇ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ˇ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ˇ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ˇ企业非寿ˇ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ˇ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ˇ包括保ˇ企业非寿ˇ业务为保ˇ期间在一年以内ˇ含一年ˇ的保ˇ合同ˇ下尚未到期的保ˇ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ˇ以及为保ˇ期间在一年以上ˇ不含一年ˇ的保ˇ合同ˇ下尚未到期的保ˇ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ˇ

  二、本规定从200711日起执行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ˇ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ˇ国税发〔1999169号ˇ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