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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ˇˇ
自2001年10月份起ˇ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ˇ以下简称专用发票ˇ最高开票ˇ额管理的规定ˇ增值税各ˇ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ˇ提高工作效率ˇ优化纳税服务ˇ经研究ˇ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ˇ额审批权ˇ。ˇ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ˇˇ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ˇ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ˇ额审批权ˇ下放至区ˇ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ˇ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ˇ
二、区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ˇ额要严格审核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ˇ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ˇ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ˇ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ˇ
三、区ˇ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ˇ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ˇ采取有效措施ˇ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ˇ额审批手续。ˇ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ˇ额审批权ˇ下放和手续简化后ˇ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ˇ落实各ˇ管理措施ˇ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ˇ切实加强征管ˇ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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