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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ˇ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ˇ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ˇ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ˇ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ˇˇ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ˇˇ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ˇ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ˇ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ˇ已认定的ˇ取ˇ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ˇ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ˇ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ˇ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ˇ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ˇ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ˇ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ˇˇ的发生。ˇ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ˇ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ˇ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ˇˇ的发生。ˇ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ˇ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ˇ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ˇ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ˇ申报有问题的ˇ要及时处理ˇ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ˇ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ˇ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ˇ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ˇ应区分不同情况ˇ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ˇ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ˇ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ˇˇ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ˇ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ˇ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ˇ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
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ˇ要加强联合检查ˇ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ˇ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ˇ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ˇ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ˇ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ˇ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ˇ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ˇ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ˇ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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