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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ˇ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审批权ˇ试点的通知》ˇ国税函[2006]502号ˇ下发后ˇ各地已经确定了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审批权ˇ改革的试点单位。ˇ将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出口退ˇ免ˇ税管理有关事ˇ通知如下ˇˇ
一、在试点的ˇˇ区、旗、ˇ级市ˇ下同ˇ级税务机关取得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审批权ˇ后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ˇ含本级ˇ税务机关ˇ以下简称地级税务机关ˇ应当突出管理职能ˇ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上来。同时ˇ地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ˇ级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ˇ
二、对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等其他出口退税审批事ˇˇ除有特殊规定者外ˇ仍由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ˇ
三、进行试点的ˇ级税务机关ˇ应当在出口退税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保证试点工作的需要ˇ并保持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ˇ对稳定。ˇ
四、省级、地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ˇ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ˇ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对ˇ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
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ˇ免ˇ税审批权ˇ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ˇ掌握试点单位的审批情况ˇ定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ˇ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ˇ总局ˇ进出口税司ˇ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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