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10-15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ˇ
按照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ˇ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ˇ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ˇ总局对2000年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ˇ国税发〔2000131号ˇ进行了修订ˇˇ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ˇ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ˇ1.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2.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ˇ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ˇ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ˇ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ˇ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ˇ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ˇ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ˇ做好经费预算ˇ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ˇ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ˇ结合的原则ˇ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七条 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ˇ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ˇ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ˇ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ˇ双方应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ˇ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机关内部ˇ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ˇ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ˇ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ˇ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ˇ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ˇ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ˇ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ˇ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计会、纳税检查和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量的需要ˇ确定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基数ˇ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ˇ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ˇ ˇ
ˇ一ˇ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ˇˇ
ˇ二ˇ组织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ˇˇ
ˇ三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ˇˇ
ˇ四ˇ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ˇˇ
ˇ五ˇ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拟处理意见ˇˇ
ˇ六ˇ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ˇˇ
ˇ七ˇˇ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检查工作情况ˇˇ
ˇ八ˇ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通报、总结和归档ˇˇ
ˇ九ˇ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ˇˇ
ˇ一ˇ抽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ˇˇ
1.
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ˇ
2.
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ˇ
ˇ二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ˇˇ
1.
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ˇˇ
2.
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ˇˇ
3.
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ˇˇ
4.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ˇ ˇ
5.
是否公正、适当ˇˇ
6.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ˇˇ
7.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ˇ
ˇ三ˇ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ˇˇ
1.
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ˇˇ
2.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ˇˇ
3.
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ˇ
ˇ四ˇ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ˇ关资料。ˇ
ˇ五ˇ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ˇ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ˇ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ˇ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ˇ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ˇ
第十五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专ˇ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ˇ
专ˇ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ˇ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ˇ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ˇ执法检查意ˇ的同时ˇ应送交较为ˇ细的执法检查方案ˇ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ˇ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ˇ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ˇ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其它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ˇ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ˇ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5年ˇ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ˇ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ˇ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ˇ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ˇ、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ˇ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ˇ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ˇ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ˇ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ˇ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ˇ应提前3日ˇ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ˇ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ˇ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ˇˇ
ˇ一ˇ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ˇ
ˇ二ˇ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ˇ检查有关涉税文件ˇˇ
ˇ三ˇ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ˇˇ
ˇ四ˇ调阅有关电子文档ˇˇ
ˇ五ˇ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ˇˇ
ˇ六ˇ必要时可延伸到ˇ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ˇ ˇ
ˇ七ˇ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ˇ违规、违法问题的ˇ应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ˇ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ˇ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ˇ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不签字的ˇ应记录在案。ˇ
检查税务抽ˇ行政行为时ˇ发ˇ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ˇ对不能取得原件的ˇ可以摘抄、复制、影印ˇ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ˇ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ˇ应及时将检查中发ˇ的问题汇总ˇˇ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ˇ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ˇ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ˇ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报告ˇ内容包括ˇˇ
ˇ一ˇ检查的内容ˇˇ
ˇ二ˇ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ˇˇ
ˇ三ˇ检查发ˇ的问题ˇˇ
ˇ四ˇ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ˇˇ
ˇ五ˇ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将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证据材料及与执法检查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ˇ按要求进行整理ˇ于完成检查后15日内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巡视等手段ˇ对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ˇ保证执法检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ˇ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ˇ
ˇ一ˇ事实是否清楚ˇ证据是否充分ˇ资料是否齐全ˇˇ
ˇ二ˇ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ˇˇ
ˇ三ˇ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ˇ应当通知检查人员对证据予以增补ˇ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检查发ˇ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ˇ提交本级税务机关进行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时ˇ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发ˇ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ˇ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ˇ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审理完毕后或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ˇ报本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与国家税法ˇ抵触的涉税文件ˇ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ˇ
ˇ一ˇ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ˇ责令停止执行ˇ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ˇˇ
ˇ二ˇ对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ˇ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ˇˇ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ˇ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ˇ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ˇ
ˇ一ˇ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ˇ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ˇˇ
ˇ二ˇ未履行法定职责的ˇ依法责令ˇ期做出行政行为ˇ ˇ
ˇ三ˇ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ˇ依法予以撤ˇˇˇ
ˇ四ˇ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ˇ依法予以纠正或撤ˇˇ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ˇˇ
ˇ五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ˇ依法予以纠正、撤ˇ或重新做出执法行为ˇˇ
ˇ六ˇ违反法定程序的ˇ依法予以纠正或撤ˇˇ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ˇ ˇ
ˇ七ˇˇ失公平的ˇ依法予以纠正或撤ˇˇ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ˇ
第四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采取机关内部公文传递规则送达给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ˇ应当在规定的期ˇ内执行ˇ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ˇ同时附送ˇ关资料。ˇ
ˇ一ˇ属于抽ˇ行政行为违法的ˇ应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ˇˇ
ˇ二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ˇ应将纠正、撤ˇ和重新做出执法行为的情况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ˇˇ
ˇ三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对执法检查处理有陈述权、申辩权ˇ检查机关应就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ˇ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ˇ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ˇ
执法检查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ˇ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ˇ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ˇ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被检查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据实提供情况ˇ或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的ˇ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的ˇ或对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ˇ检查机关在作出责令ˇ期改正的同时ˇ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ˇ情节严重的ˇ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ˇ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务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ˇ应分别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执法检查结果应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ˇ各考核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通报对被考核对ˇ予以综合测评。对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和部门ˇ一律取ˇ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ˇ并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ˇ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二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ˇ检查人员违反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ˇ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ˇ对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ˇ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ˇ检查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ˇ按照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ˇ并取ˇ执法检查人才资格。
第五十三条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ˇ突出的人员ˇ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ˇ并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ˇ以上ˇ含ˇ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ˇ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规则ˇ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期ˇ的规定ˇ均为工作日ˇ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ˇ国税发〔2001131号ˇ同时废止。

附件1ˇ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被查单位


检查ˇ目

检查日期


摘要ˇ

处理依据ˇ

检查意见ˇ

被查单位意见ˇ





签名或盖章


检查成员ˇ 检查负责人ˇ

附件2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ˇ

根据 规定ˇ对你ˇ单位ˇ进行的 的执法检查ˇ已结束ˇ经检查、审理后ˇ发ˇ有如下问题ˇ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ˇ按有关规定及时执行ˇ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ˇ我们报告执行结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