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手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薪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数量不能少于6项 五、科技转化成果能力, 平均每年四项(1、技术合同备案2、高新产品证书(黄卡)3、查新报告) 六、研发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1、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与各大中院校、中科院的证明) 4、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七、近三年(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2008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2008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的60%以上;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企业的好处: ⑴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⑵ 申请人可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后,享受政府拨付支持资金待遇; ⑶ 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企业。 ⑷ 申请人可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享受政策待遇; ⑸ 在企业扩大经营方面以及参加招投标项目中占据优势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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