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处理技术在国内的前景四通搬家也有八个年头了 »

北京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

 今年起,北京市将以“二级、三级北京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代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合格者将获得人事部的统一证书。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北京市人事局日前提出,将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参加考试且其中成绩合格者,将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与此同时,北京市将不再组织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明确规定北京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范聘请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北京翻译人员对自己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规定。其权利应包括: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等等。而其承担的义务应包括:翻译人员应按语言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依法回避;应履行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

  同时,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对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一是实行翻译人员选任制,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一般应从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中随机选取;二是实行北京翻译人员书面聘请制度,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应向翻译人员发出书面聘请书,并存卷备查;三是实行翻译人员权利、义务、责任追究告知制度,以便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北京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

  笔者认为,当前对翻译人员的监督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是对部分重点案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翻译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二是实行不同诉讼阶段换人翻译制度,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不同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以便及时发现翻译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和徇私舞弊行为;三是在关键的审判阶段实行双人翻译制度,即在审判阶段聘请两名翻译人员,其中一名为执行翻译,履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翻译职责,而另一名为翻译监督,对执行翻译的翻译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以便及时纠正执行翻译的失误和过错,确保公正。

相关商机:

北京翻译两名新兵在返回宿舍的路上窃窃私语

北京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

北京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北京翻译是指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

北京翻译将比分改写为109107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日历

最新留言

最近发表